投资银行起源于欧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伴随而来的欧洲工业革命,逐渐扩大了商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帮助公司筹集股本金,进行资产管理,协助公司融资,以及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服务等。20世纪初期,商人银行业务中的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债券交易等业务的比重有所增大,称谓也由“商人银行”转变为“投资银行”,而这个转变过程中,以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最为典型。尽管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以及所取得的成绩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全球一直处于霸主地位。 美国国会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高尔》法案,严格划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投资银行从此诞生。投行模式涉及购买、重新打包并出售复杂信贷产品。过去数十年间,凭借大胆“赌钱”行为和举债经营,高盛和摩根士丹利等投资银行成为华尔街的佼佼者。它们利润丰厚,商业活动屡屡登上媒体头条,为全世界企业和政府的并购、招股、重组等经济活动提供咨询,相对较少地受监管层干预。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后,雷曼兄弟倒闭、美林和贝尔斯登先后被美国银行和摩根大通收购,随后美联储批准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两家投行转型,标志美国投行模式的终结。
一.美国投资银行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世纪至20世纪初投资银行的发展 进入19世纪,随着美洲大陆殖民扩张和贸易的发展,美国的投资银行崭露头角。这一阶段投资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混业经营,投资银行大多由商业银行所控制。由于混业经营,商业银行频频涉足于证券市场,参与证券投机,当时证券市场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大衰退中,美国的银行界也受到了巨大冲击,1930-1933年美国共有7763家银行倒闭。
第二阶段,1933年开始的金融管制下的投资银行 对投资银行的法律管制是从1929年大危机后开始的。从美国开始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防止危机的再度爆发,美国对金融业进行了严格管制,多项重要法律相继出台。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林斯-斯蒂格尔法》。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被用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始分业经营。许多大银行将两种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例如,摩根银行便分裂为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和J.P摩根。有些银行则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经营方向。例如,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成为专门的商业银行,而所罗门兄弟公司(Solomon Brother)、美里尔?林奇(Merrill Lynch)和高盛(Goldman Sachs)等则选择了投资银行业务。此后,陆续出台了一些管制投资银行的法律:1934年制定了证券交易法;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这些法律将证券业务置于联邦政府的严格监管之下,使原来法制法规一片空白的证券领域突然之间成为立法最为严厉的领域。
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国际化以及管制放松下的投资银行 1975年,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放弃了对股票交易手续费的限制,实行手续费的完全自由化,此举成为美国证券市场自由化的象征,对后来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交易手续费的自由化使美国投资银行的收入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自由化以前,股票交易手续费收入占美国投资银行总收入的一半以上,10年后的1985年,手续费收入不及总收入的20%。佣金收入的减少促使美国投资银行不得不寻求新利润来源而重新调整发展战略,由此便产生了证券公司经营模式的分化现象。主要有三大类型:第一类,注重固定收入的资产管理业务,围绕投资理财、投资咨询展开业务,美林就属于这一类;第二类,以二级市场自营业务和兼并收购中介业务为主,偏向高风险与高收益业务,雷曼兄弟属于这一类;第三类,专业于经纪业务,利用信息手段降低交易成本,以提供廉价交易服务为主,查尔斯?韦伯属于这一类“折价经纪商”的典型代表。折价经纪商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等通讯工具为顾客提供廉价的交易服务,其主要特点是交易方法简便、交易成本低。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围绕价格的竞争越演越烈,产生了新的“网上经纪商”。
第四阶段,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业与混业一直是美国在政策与立法中争论的主要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发展,分业型的金融体制无法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管理限制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因此,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逐渐放宽了投资银行的业务限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1980年颁布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机构法》以及198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重组、复兴和强化法》,1983年实施了“证券交易委员会415条款”(SEC Rule 415),这些对投资银行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使美国投资银行业在20世纪80-90年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产生了大量金融创新产品。20世纪8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结束后,美国的利率开始从历史最高水平回落,大量的新发行股票与债券充斥市场,出现了不够投资级的垃圾债券(Junk Bond)。大量垃圾债券的发行给投资银行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并影响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历程。
第五阶段,2008年美国金融风暴对投资银行业务模式的影响 2008年美国由于次贷危机而引发的连锁反应导致了罕见的金融风暴,在此次金融风暴中,美国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崩溃,其原因主要在于风险控制失误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弊端。美国监管机构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原投资银行模式过于依靠货币市场为投资银行提供资金,尤其是在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之后,对于投资银行的借贷就变得日益困难。如果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原投资银行机构就将获准开展储户存款业务,这可能是一种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为了防范华尔街危机波及高盛和摩根斯坦利,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批准了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从投资银行转型为传统的银行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接受零售客户的存款,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将有助于两家公司重构自己的资产和资本结构。
二.主要投资银行盈利模式分析 高盛集团:以客户为中心,顾问、融资、投资结合的服务模式 高盛的业务分为三大板块:投资银行、交易与本金投资、资产管理与证券服务。(板块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服务类型的相似性、服务提供方式、服务的客户类别和受到的监管环境等)。事实上,业务板块与组织机构设置并不完全一致,每个业务板块可能包括多条业务线、多个部门的贡献。 在这三大板块之下,高盛业务又可分为五大业务线:投资银行、交易、本金投资、资产管理、证券服务。五大业务线主要由投资银行部,固定收益、货币与商品部,股权部,商人银行部,投资管理部以及涉及证券服务的各部门负责。 高盛组织结构采用了事业部制,管理委员会是最高管理机构,下面设投资银行部,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及商品部,股权部,商人银行部以及投资管理部六个业务部门;另外,还设有全球投资研究部,人力资源部,总裁办公室,法律、合规和管理部以及运营、技术和财务部等多个支持部门。高盛采用事业部和地方总部相结合的矩阵式管理结构,业务线的作用相对较强。以投资银行部为例,部门设有首席运营官和首席财务官,下面有美洲、欧洲、除日本外的亚洲、日本等四个地区分部,往下再按照行业、国家和产品进行细分。 高盛的投行业务战略及服务模式,值得中国国内券商学习。它以并购顾问和承销为主的投行服务主要针对大型优质客户,并且通过专门的客户关系部门投资银行服务部(IBS)来寻找和挖掘业务机会。除了按照行业来划分团队之外,高盛近年来,一项重要结构重组活动是将融资团队纳入投资银行部内。高盛的融资团队已经不仅仅是提供证券承销,而是将股权、债权及各种融资工具和产品整合在一起。 在高盛的发展历程中,其业务范围从传统的承销经纪、并购等业务扩展到信贷、直接投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等领域,高盛通过承销、并购与融资、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结合。转变为全能银行模式之后,如何更多地开拓国际市场,控制金融风险,延伸业务体系,仍有更长的路要长。
摩根士丹利公司:专业化服务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经营模式 摩根士丹利是一家全球性金融服务公司,共分为三个业务部门,机构证券、全球财富管理集团、资产管理。 摩根士丹利总公司下设九个部门,包括:股票研究部、投资银行部、私人财富管理部、外汇/债券部、商品交易部、固定收益研究部、投资管理部、直接投资部和机构股票部。 摩根士丹利的投资银行业务,除了传统的投资银行所需要的相关知识技能及服务,摩根将其投资银行业务分为三大块,即集资、财务咨询服务和企业贷款。 集资方面,摩根士丹利管理并参与全球性的债券、股票和其他证券的公开发行和私募。财务咨询服务方面,摩根士丹利为公司和其他机构在关键战略问题上提供全球客户咨询服务,如兼并与收购、资产剥离、企业防御战略、合资企业、私有化、资本结构调整、分拆、公司重组、股东关系、要约收购、利率交换及杠杆收购等。摩根士丹利还提供其它咨询意见,如分红政策、估值、外汇风险、金融风险管理战略和财务规划等。此外,还提供项目融资咨询和服务,如与购买、出售、租赁和房地产融资方面相关的咨询服务。企业贷款方面,摩根士丹利通过其附属公司(包括摩根士丹利银行)为选定的企业客户提供贷款或贷款承诺,包括过桥融资。 摩根士丹利的经营特点,一是专业化服务,二是信任、聪明、充满活力的企业价值观。三是风险管理。摩根斯坦利设立了全球风险管理部(Global Risk Control department)和高级风险管理部(SeniorRisk Management Groups),对法律法规、内部审计、管理、财务、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在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时刻,正是由于摩根士丹利购买的看空次贷的期权,才使得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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